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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化名赵某成),男,生于商水县。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8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09年9月8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某、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曹X手中购买两本营业执照、征婚登记表和空白的结婚证书,然后马某某以婚介所的名义在周口市人民广播电台做了征婚广告。2009年7月份栗X与马某某联系要求征婚,马某某许诺可以给其介绍婚姻且包到底,然后马某某伙同李春玲(另案处理)骗取栗X现金2000元。案发后,经查证此个体工商户执照未有年度验照,且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空白结婚证为仿冒。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栗X、李X、张X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电话记录清单、情况说明,物证营业执照、空白结婚证、征婚登记表、身份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0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张晖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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