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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骂。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长期分居。2009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此后,被告并未改变。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吵过嘴、打过架。但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且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与其前夫生有一子,取名王某杰,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2005年1月14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取名王某伟。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打。2008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6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撤诉。2010年5月27日,双方又发生吵打。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债务有:欠朱某涛1000元、欠朱某新1000元、欠张银波6000元、欠屈海红4100元,共计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自愿独自偿还婚后债务,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伟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自判决生效当月起原告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二百元(于每月的五日前支付)。待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均由其自由选择。

三、原告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探望孩子,被告应予协助。

四、婚后债务欠朱某涛一千元、欠朱某新一千元、欠张银波六千元、欠屈海红四千一百元,共计一万二千一百元均由原告朱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张万青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牛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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