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工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屈某。
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