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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刘某甲、宋某某、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系二被上诉人之子。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乙,女,系上诉人之女。

上诉人尹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宋某某、原审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刘某甲、宋某某于2008年10月2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尹某某、刘某乙支付刘某甲、宋某某应继承遗产份额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尹某某、刘某乙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尹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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