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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郑州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郑州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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