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郑州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