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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诉陈波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案件移送函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刘建平诉被告陈波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陈波的住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属你辖区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处理,请查收。

附件:该案卷宗一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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