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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好X,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5月16日结婚,婚生一子楚某(25岁)已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04年左右离家,常年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楚某某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楚某(X年X月X日生)已成年,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4年离家,且长期不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不予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被告长期离家,不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楚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锡忠

审判员毛爱

审判员毛庆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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