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第一中学教师,现住(略)。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上诉人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牛某某(包括国某某、丁某某)继续履行双方于199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000年11月1日的土地延包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履行;
二、被上诉人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所欠上诉人的承包费x元,分两次付清(于2006年8月10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x元于2006年10月1日前付清)。如被上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付清上述欠款,则上诉人有权解除199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30元,由三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支费130元,由上诉人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