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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顺刑初字第17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羁押,2006年12月7日被拘留,200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海、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于2006年12月6日18时许,窜至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X村,将杨某(男,48岁,河北省人)的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为冀x)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886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6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某

人民陪审员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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