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淄博天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驻淄博市高某区桓台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涛,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冰,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荣盛木业有限公司,驻东营市开发区X路西、汾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巩某某,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2年12月23日,原告与东营星宇防燃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原告与东营星宇防燃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拖欠原告工程款40万元。2004年,东营星宇防燃材料有限公司将债权债务转让给了被告山东荣盛木业有限公司。2006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0万元,由原告承担所施工工程防火涂料费用4万元,双方对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如违约支付守约方人民币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万元,具体支付办法为:于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7万元,2007年2月28日前支付13万元,2007年4月30日前支付16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505元,因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前径付给原告;
三、如不能按以上时间付款,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海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