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成X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X乡留XX村X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B栋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15日在上海XX港口机械有限公司宾馆上班,该时之后由上海XXXX钢结构有限公司为被告申请办理工资卡并发放工资。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该两企业均系独立法人,可以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不需支付被告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不需为被告缴纳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6180.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需支付被告蒋x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元;
二、原告上海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需为被告蒋XX缴纳2007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6180.6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7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