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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与银川市昊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银民知初字第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银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研究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永成,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市昊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13日案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其他诉讼费609元,共计2641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宁林

审判员吴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元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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