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方芳,该协会上海代表。
委托代理人任彦,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职务不详。
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台台长。
被告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上海天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被告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被告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共同诉讼案件,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其中三名被告,三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山西省太原市,应选择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选择本院管辖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给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名被告实施侵权的行为地虽在山西省太原市,但其中被告上海天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西广播电视台、被告山西新浪潮演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登楼
审判员徐忠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书记员董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