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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等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暂住本市X路。2007年10月15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2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暂住本市X镇。2010年2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x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邹XX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XX,被告人邹XX及其辩护人俞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至2010年2月2日,被告人戴XX在互联网上发布制作办证、刻章的信息,并将手机号及QQ号码挂在该网站上,通过网上聊天和电话方式谈妥制作假证、假章,并由朱xx在不同地点与人交易。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2日,被告人戴XX在网上通过QQ聊天方式,先后与戴xx、李xx、朱xx等人谈妥分别伪造各式证书各一本,由朱xx(在逃)送货并完成交易。上述三本证上加盖的公章均系伪造。

2、2010年2月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戴XX在本市X路加油站处与购买假证件者苏xx以200元交易二本假证时被民警当场发现,查获苏xx的“xx职业资格证书”、苏xx的“xx毕业证”各一本,并在戴XX身上查获未交易的姓名为林xx的“x证”一本、姓名为林xx的“xx自学考试毕业证”一本、“xx设计出图专用章”一枚。上述假证件上加盖的公章均系伪造。

3、2010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X路戴XX暂住地查获四十一本证件均系伪造。

被告人戴XX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其持有的一枚“xx设计出图专用章”系在本市闵行区x无证刻章店刻制的重要线索。2010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邹XX的上述无证刻章店进行检查时,查获各类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9枚,已查证系伪造。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戴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单独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XX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戴XX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XX、邹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戴XX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邹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戴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邹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除被告人戴XX、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外,另有证人戴xx、李xx、朱xx、林xx、苏xx、廖xx、周xx、徐xx、方xx、孙xx、黄xx等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笔录,各类办证字条照片,假证件照片,手机照片,互联网信息照片,手机短信收件箱内容打印件,QQ聊天记录打印件,印章印文,各单位出具的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X结伙他人或单独实施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邹XX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XX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戴XX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戴XX、邹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XX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邹XX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

三、缴获的犯罪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宇欢

书记员王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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