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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石某死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谈某

申请人谈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石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谈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4年9月20日离家出走,当日,申请人委托儿子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找到被申请人。石某曾于2006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石某失踪,法院判决石某为失踪人后,石某仍无音讯。现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4年9月20日申请人的儿子石某向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光路派出所报失踪,但无音讯。石某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石某为失踪人,本院于2007年1月31日判决支持了石某的请求。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于2009年8月6日诉讼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8月10日在本院公告栏以及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无音讯,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失踪的时间已达四年。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妻子,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石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世静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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