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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被告XX等继承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室,现住上海市X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案由:继承析产纠纷。

原告XX诉被告XX、XX继承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座落在上海市XX号坐北朝南向占地面积为8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2平方米二层楼房中原XX居住房屋之产权归属原告XX继承所有(位于西南底层一间房屋约16平方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在上海市XXX号坐北朝南方向占地面积为8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2平方米二层楼房中位于西南底层的一间房屋归属原告XX继承所有,由原告XX自行将该房屋南面窗改门进出,其他房屋均归被告XX、XX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9元,减半收取1,494.5元,由原告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姚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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