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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间,被告人蔡某在本市X路X号X室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年3月23日,被告人蔡某与李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居间出售之房屋座落于本市闵行区X村X号X室,委托期间为同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21日。同年5月,被告人蔡某明知上述居间合同已过有效期,仍伙同朱某(已死亡)根据其与被害人张某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承购),先后收取被害人张某支付的预付房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2007年1月23日,被害人张某应被告人蔡某的要求,再次支付被告人蔡某预付房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蔡某未将其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该合同以及收取购房款的情况告知该房屋权利人李某,也未将所收钱款交付李某,而李某已于2006年6月出售了该房屋。2009年7月,被告人蔡某先后以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和一份写有“李某已构成严重违约”等虚假内容的承诺书搪塞被害人张某。

2009年9月3日,被告人蔡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合伙协议、加盟协议书,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房地产居间合同(承购),预付款收据,伪证没收凭证,承诺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并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蔡某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十九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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