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27号
原告黄某,男,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孟公严,江苏无锡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冷轧薄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冷轧薄板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于200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为二百四十六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