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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保税区旺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大连九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燕,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旺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学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九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君,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

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保税区旺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大连九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信信托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信信托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10元,减半收取20,005元,由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杨永宽

代理审判员蒋策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白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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