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燕,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旺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学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九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君,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信
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保税区旺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大连九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信信托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信信托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10元,减半收取20,005元,由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杨永宽
代理审判员蒋策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白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