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又名许某友,许某,男,现年43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0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其妻子王瑞英(已判刑)租车到长葛市XX乡XX村至XX村X路上,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赵XX之子赵XX强行拉至洧川镇X村许某某家中,非法拘禁长达278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瑞英的供述,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赵XX、何XX、赵XX、赵XX、赵XX、赵XX、许XX、许XX、许XX、董XX、许XX、郭XX等人的证言,长葛市X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00)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了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俊豪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凤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