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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黄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远东,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莫辉,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与黄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远东;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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