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远东,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莫辉,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与黄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远东;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莫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