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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登封市送表乡矿区和沟村第一村民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X乡矿区X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矿区X村X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155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155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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