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X乡矿区X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乡矿区X村X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155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155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