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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山西省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291-X号

原告孙某某,男,51岁,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略),系湘x号车主。

被告王某某,男,36岁,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冯永禄、山西省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方为保障己方的合法利益,经原告方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晋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

经本院审查,原告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晋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扣押,停置在汨罗市交警队停车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王某理

审判员何旭光

人民陪审员吴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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