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291-X号
原告孙某某,男,51岁,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略),系湘x号车主。
被告王某某,男,36岁,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冯永禄、山西省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王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原告方为保障己方的合法利益,经原告方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晋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
经本院审查,原告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晋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扣押,停置在汨罗市交警队停车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王某理
审判员何旭光
人民陪审员吴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