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夜,被告人莫某伙同卢氏县X乡X村农民李××(已判刑)、卢氏县X乡农民侯××(已判刑)、卢氏县X镇X村农民莫××(另案处理)预谋后,租借卢氏县X乡X村农民靳××一辆蓝色无牌三轮车窜至卢氏县X镇X村,撬开该村村民莫××房门后将屋内价值3000元的一付成品柏木棺材盗走,2008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莫某伙同李××、莫××三人将所盗棺材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卢氏县X村农民李××(已判刑)经营的棺材店,后被告人莫某等四人将所得赃款平分挥霍。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莫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莫××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李××、候××的供述,卢氏县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和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