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骄子成才图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洪某。
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出版社)诉被告北京骄子成才图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骄子成才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骄子成才中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诉称,我社与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国法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独家出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以下简称“专题讲座”)系列等。2006年4月,我社就发现被告在海淀图书城昊海楼大肆销售盗版“专题讲座”图书。2006年7月,《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试题(红腰带)》(以下简称最后冲刺)出版不久,被告也明目张胆地销售此书。因此,我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略)元。
被告骄子成才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9日,万国法源公司与人民法院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万国法源公司作为《最后冲刺》的著作权人,授权人民法院出版社在大陆以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最后冲刺》,人民法院出版社支付的稿酬为定价X销售数X12%。
2006年7月,《最后冲刺》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6年8月9日,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杨光和助理安婧会同万国法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琳钰、史淑梅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由张琳钰、史淑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二层的X号甲X号购买了“专题讲座”和《最后冲刺》各三套,又分别在昊海楼二层的X室、X室、X室、甲X室、X室、X室、X室及三层的X室购买了三套《最后冲刺》。
经比较,骄子成才中心销售的《最后冲刺》与人民法院出版社合法出版的《最后冲刺》有以下区别:1、正版书腰封上的“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模拟题”以及“红腰带”的字样均使用烫金版,骄子成才中心销售的图书的腰封上的上述字样仅仅是印刷成黄褐色;2、正版书正文所用的纸张为60克彩色书写纸,而骄子成才中心销售的图书正文所用纸张可能为52克凸版纸;3、正版书不论封面还是正文均印刷得字迹清晰,墨色均匀、深浅适度,而骄子成才中心销售的图书则有字迹模糊的现象。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出版社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合法出版的《最后冲刺》、公证购买的《最后冲刺》、(2006)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出版社与万国法源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反映,合法有效,依据该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为《最后冲刺》的专有出版权人,骄子成才中心销售非法出版的《最后冲刺》的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骄子成才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骄子成才图书销售中心赔偿原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经济损失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六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骄子成才图书销售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六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