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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娄某某、王某某、田建建(在逃)、田永美(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窜至通许县X镇X村北一个蒜干厂内盗窃一块钢板,价值1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郝善林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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