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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诈骗案
时间:2006-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0073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苏州市科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于2006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京展览馆举行的“2006年度北京国际酒业展览会”上,假借领导要酒名义,向部分参展商索要礼品酒,诈骗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张某乙中酿香型大全一盒16瓶酒、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张某甲珍品西凤酒2瓶、浙江古越龙山小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邵某某古越龙山花雕酒2瓶、北京威龙任发经贸有限公司肖某某威龙红葡萄酒2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42元。后被告人姜某在北京展览馆“第二届中国国际餐饮食品博览会”开幕式上,以为领导领礼品的名义,诈骗北京全聚德集团段某某月饼两盒,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被查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某、张某甲、邵某某、张某乙、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姜某能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军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小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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