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市隆发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轩某,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南郊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轩某某,周口市隆发药业连销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谷某,女,汉族,住本市川汇区X路华泰大药房
委托代理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隆发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撤诉后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隆发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口市隆发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纪念
审判员:李素年
审判员:杨全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