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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吉,山西浦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又名侯某平),男。

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孟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付某某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吉,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新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胡永平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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