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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安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柱,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强,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博瑞克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男。

上诉人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安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柱、张卫强,被上诉人焦作四维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魏希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安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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