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建湘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栋X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宋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建湘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建湘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建湘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建湘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建湘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