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物业公司诉被告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于法不悖,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