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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与被告柳某某系夫妻关系,柳某某原籍河南商丘,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双方即登记结婚,柳某赘(倒插门)原告处。双方婚生一女(柳某洋,X年X月X日出生)。婚后被告时常殴打原告及原告家人,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离婚原告曾于2008年诉至人民法院,后撤诉。自2008年8月被告柳某某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双方夫妻感情因长期分离亦彻底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

被告柳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柳某某原籍河南商丘,2007年经人介绍与原告周某某相识,三个月后双方即登记结婚,柳某赘(倒插门)原告处。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好。婚生一女(柳某洋,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离婚原告曾于2008年诉至本法院,后撤诉。2008年8月被告柳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特别是被告柳某某长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进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年龄尚小,被告柳某某现又下落不明,因此柳某洋随原告周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生活和成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双方婚生女柳某洋(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随原告周某某一起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允波

审判员秦建强

审判员靳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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