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XX诉倪XX、虞XX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号。

被告倪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队。

被告虞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倪XX、虞XX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钱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钱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