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姚某
被告陈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欠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水电费及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2月、3月工资人民币2200元,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5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