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
原告王某
原告吕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张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602-X室的房屋买卖继续履行,被告张某应于2010年9月1日之前配合原告吕某、王某、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吕某、王某、吕某应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支付被告张某剩余房款人民币40万元;
二、如被告张某不能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之义务,则应自2010年9月1日起向原告吕某、王某、吕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人民币1000元计算,直到被告张某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之义务止。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曹彬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