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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侵占案
时间:2007-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刑终字第194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海南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海南省东方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局长。

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男,43岁,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住(略)。

东方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审自诉人海南省东方市邮政局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67号刑事裁定,自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海南省东方市邮政局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经查,该案是由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第三人将款项转到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的帐户上,后被崔某完该款的。故崔某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因此,其诉请撤销原判,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出裁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春雷

审判员吴建明

审判员马轶人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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