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19.九十七年度苗簡字第一五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19  当事人:   法官:伍偉華   文号:97年度苗簡字第15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158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日裁定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