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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开的打字复印社为本乡村民谢XX伪造身份证一张,为孟X与王X二人各变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从中牟利15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提取笔录、態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常XX、李XX、孟X、王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О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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