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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刘某某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温县城区中心社会法庭调解,申请人于2010年7月10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并请求本院依法确认:

一、鉴于此案已经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和兑现,现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和谐的原则,刘某某再一次性赔偿张某某x元(已履行);

二、双方案结事了,永不反悔,永不纠缠,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某某自愿负担。

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自本院确认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卫东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赵艺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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