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2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翻墙非法进入本村村民宋XX家中,对宋XX实施摸手、殴打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证人王XX、王X、丁XX的证言、被害人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