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2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翻墙非法进入本村村民宋XX家中,对宋XX实施摸手、殴打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证人王XX、王X、丁XX的证言、被害人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