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南马庄社区居委会(原审原告曾用名称: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樊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长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因与被上诉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南马庄社区居委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