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健,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7月婚生儿子周××,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生气,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没有想到原告会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3日婚生儿子周××。在庭审结束后,被告周某某表示同意与原告李某某离婚,要求儿子周××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李某某同意了被告的意见,并表示不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离婚,婚生儿子周××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也放弃了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对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周某鹏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天祥
审判员贾建峰
审判员郭恩照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俊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