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2009年8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8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9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2009年11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方城县宏兴炉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任江涛以该公司名义,向沁阳市爱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x.9元,税款数额为x.1元。张某某按价税合计的7%支付给任江涛开票费。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爱源物资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沁阳市爱源物资有限公司补缴税款x.1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方城县宏兴炉料有限公司负责人任江涛(另案处理)以该公司名义,向沁阳市爱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x、x、x;开票金额为x.9元,税款数额为x.1元。张某某支付给任江涛开票费。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爱源物资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沁阳市爱源物资有限公司补缴税款x.1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同案犯任江涛供述予以证实,有书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国税局认证结果清单、补缴税款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公司帐单等证据印证,有不起诉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前科及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某不持异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x.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之前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不诉处理,又犯该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中主动认罪,并于案发前补缴虚开的税款,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广普
审判员张红伟
审判员刘锋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