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了一女一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闹,且被告经常打骂于我,致使感情破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结婚登记申请书;
二、户口薄复印件一份。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称与我婚前缺乏了解不属实。恋爱多年才结婚,且对原告无打骂行为。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人蒋×书面证言及当庭证词。
结合原、被告举证及庭审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4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阳,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邦。2009年12月7日原告李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后虽因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一定裂痕,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梁章松
审判员文大强
人民陪审员李某勇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