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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师书庆,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振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东升、人民陪审员杨付安组成合议庭,于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师书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生气打架。致使被告于2006年农历8月15日因生气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近4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2006年农历8月15日,因二人生气,被告张某某外出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近4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近4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到庭证人燕××、李××、李×的证人证言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是对其当庭抗辩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业

审判员顾东升

人民陪审员杨付安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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