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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曹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承办了宋XX、韩XX等人强迫卖淫一案,同年5月17日,该案案犯宋XX等人被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因宋XX怀孕,同日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宋XX监视居住后,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未按规定将宋XX交付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也未采取其它措施对宋XX进行监控,导致宋XX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并于2008年6、7月份再次伙同他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致使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新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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