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12號
原告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楊啟志律師
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代表人庚○○處長
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黃致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邱基峻律師
鄭瑞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