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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12.26.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裁定
时间:2007-12-26  当事人: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0612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12號

原告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楊啟志律師

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代表人庚○○處長

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黃致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邱基峻律師

鄭瑞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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