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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邢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海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剑,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邢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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