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海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峰),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剑,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邢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