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肖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肖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肖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许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